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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主城区全面禁煤的通告
大政告【2017】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邯字〔2017〕16号)等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县主城区范围内(东至园东路,西至平安大街,南至阳平路,北至北京路)实行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运。对县主城区重点用煤单位运煤车辆实行燃煤运输证核发制度,用煤企业到县交警大队申请,县交警大队结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予以办理运煤车辆进县通行证,除持有通行证和过境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在主城区范围内运输散煤,违者由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禁储。除重点用煤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储煤点燃煤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清理清场。
三、禁售。全面取缔县主城区内所有散煤经销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散煤。
四、禁燃。县主城区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流动摊点等)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单位和居民,全部采用电、天然气和清洁能源替代。县主城区内保留的用煤企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高热值低硫洁净煤,对燃煤环保设施实施深度治理改造,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煤炭。
五、强化监督。县政府在县工商局、县环境保护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6512315、6512369。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
六、严格执法。县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县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工作分工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县主城区内的各类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县主城区内储存、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特此通告。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